另一方對離婚財產協議不遵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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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對離婚財產協議不遵守怎麼辦?

一、另一方對離婚財產協議不遵守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後,對方不想履行離婚協議的,可以到法院訴訟,請求對方強制履行離婚協議,支付撫養費等費用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由於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過判決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就可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前提,當事人登記離婚,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就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後,如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此類訴訟中,當事人曾經達成的離婚協議稱為訴前離婚協議。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我國《婚姻法》並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是司法解釋則有所涉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1款規定了兩類協議:

1、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

2、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可以推斷,這一協議對男女雙方之“法律約束力”也是指離婚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釋義也明確了這一點。釋義指出:

1、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

2、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3、離婚後一年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協議就雙方財產、債務問題把個個項目都進行分配後,不存在欺詐欺騙條款的,可以生效,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要再次修改需要雙方協商,若其中一方不按照協議執行,另一方可將其告上法庭,拒不執行會被強制執行。此訴訟屬於民事糾紛,原告需要收集對方不履行協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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