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養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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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養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1、對於婚前領養的子女是否具有繼承權,首先要達到繼承的條件,繼承也有多種類型: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協議繼承三種較為普遍。針對於協議繼承和遺囑繼承,對於繼承人與財產所有人的關係不沒有加以限制,繼承人主要滿足符合協議和遺囑內容條件即可,只要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即使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也可以繼承財產所有人的財產,所以三種繼承方式中法定繼承對繼承人和財產所有者關係要求比較嚴苛。

2、依照法律對要求在公民未對財產進行處分而死亡的,其財產依照法定關係順位繼承,可以享有繼承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子女,配偶,父母;如果以上種類的人員並不存在,那麼由外祖父母,祖父母,親生姐妹等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一般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或者是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享有。那麼針對養子女繼承權是否享有或者是屬於那一順位存在一定的疑問。

3、養子女在我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經過登記認領的,也就是説父母去相關的單位辦理過户口過户等手續,確立了和養子女的關係;另一種就是沒有去相關部門進行過登記,辦理認領手續,即只是以父母和子女關係生活或者是稱呼,而不存在法律上所認可的聯繫,這種情形在舊時代的中國也比較普遍。

4、所以針對於孩子是否是婚前或者是婚後認領,不是特別重要,其關係的確立,我國主要依據父母和子女是否辦理過相關手續,是否經過法定程序,認領的過程和結果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滿足以上條件,那麼辦理過手續的孩子,其所享有的子女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 ,故也應當具有法定的繼承權,因為與公民的身份為母子(或母女等)關係,那麼其相應第一順位繼承權。

5、針對這一規定,可能很多人有顧慮,因為社會中存在領養孩子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同時該條款規定領養的程序等均需合法,所以該法律規定製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從源頭上打擊販賣和偷竊孩子的行為,遏制需求方;同時也是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孩子一個保障,不會隨意的被沒有責任心的父母領走,也是進一步對領養之一現象的嚴格審核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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