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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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嗎

一、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嗎?

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有遺漏財產的並且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不過,當事人起訴分割遺漏財產的,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遺漏財產之日一年內起訴分割。

二、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4)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

(5)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

(6)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9)婚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

要求繼續分割財產的前提條件是,自己必須要舉證,能夠證明所發現的這部分財產原本就是當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請求繼續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可以第一時間跟對方協商,不過這種狀況最後可能還得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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