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事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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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事由包括哪些?

請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事由包括哪些?

請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事由包括其中一方隱匿財產,導致對方的財產遭受到損失的情況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請求共有財產分割的情形有主要發生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藏匿,揮霍共有財產,對方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共同共有的發生,可以基於權利主體的一定的人身關係,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共同繼承關係。

(一)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是一種人身關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係,是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關係。不能把親屬關係都當成家庭關係。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於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繼承的財產

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種因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共同共有外,現代法律認為基於合夥關係產生的合夥共有財產的性質,無論是合夥投資還是合夥積累,無論是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還是非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都是共同共有財產,在該財產之上構成的關係,是共同共有關係。

二、什麼情況下進行共同共有財產分割

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離婚時候,可以協議分割,

或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藏匿,揮霍共有財產,對方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共同共有,一般情況下是包括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也包括家庭共同擁有的財產,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共同共有,在關係存續期間是不能夠隨意的對於財產進行分割的,除非存在特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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