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什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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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婚後個人財產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什麼範圍

1、婚後一方接受他人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必須是贈與人明確表示僅贈與給特定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只贈與給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要有證據,如果證明不了,那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則,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婚後一方繼承來的財產,通常是通過遺囑方式表明只由特定由一方繼承。如果不是遺囑繼承,而是法定繼承,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3、婚後,因為人身權益受侵害獲得的賠償款,比如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這樣的款項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依法屬於個人財產。

4、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所得的法定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這也屬於個人財產。

5、如果有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協議,根據這些約定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情況。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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