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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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公司進行投資之後,那就會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擁有公司的股權。但此時投資給公司的錢,有可能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當然也有可能是用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投資的。那實踐中這個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共同財產並以其個人名義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從而單獨獲得股東身份,在經濟形態中比較的常見。在這種情況下,股東配偶與非股東配偶之間的關係,在法理上尚無統一的定論。學理界對於股東配偶與非股東配偶之間的關係,有“表見代理”説,有“隱名投資”説。律師認為,二種學説均不能恰當地表明二者之間的關係。

律師認為,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兼具資合和人合性質的公司形態,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資二合性,決定了股東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例證有三:

1、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資本充實義務,當股東出資不實時,股東負有對公司實際出資的義務,這樣,公司和股東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中,雖然明確“出資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資額和股權是二個相互聯繫但是又有重大區別的概念。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要求分割出資額時,其他股東必需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樣,非股東配偶類似於公司法第72條的“股東以外的人”;也就是説,婚姻法司法解釋亦承認,股權專屬於股東配偶所有,非配偶股東僅是“股東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隱名投資”説而論,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的規定,隱名投資人要想獲得股東身份,亦必需經股東半數同意。

因此,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為此需要結合《合同法》等法律來綜合考量。

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均認為,股權轉讓受公司法調整。根據前文論述,由於股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原則上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並不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況下,要想否定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效力,需老師是否有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情形,即受讓方是否具有惡意,比如明知轉讓方夫妻正處於離婚訴訟期間或夫妻感情惡化期間,以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值的的價格受讓股權。在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轉讓合同無效之訴

事實上,在法律實踐中,儘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不要求轉讓方的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但是,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想向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或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律師見證要求,公證機關及律師事務所會要求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

現實中,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實並不絕對,因為這涉及到用什麼性質的財產來進行投資。如果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自然產生的收益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不過要是用個人婚前財產進行的投資,則情況就比較複雜了,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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