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分紅屬夫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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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分紅屬夫妻財產嗎?

一、農村分紅屬夫妻財產嗎?

分紅屬於投資收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該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具備法定的形式。

二、訴訟分割。

離婚夫妻不能就夫妻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的,離婚夫妻可以就此提起訴訟,交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知識:

一、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

1、工資、獎金。

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具體包括基本工資、補貼、獎金、福利、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户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隻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根據《民法典》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分紅是一種收益,而且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得到的分紅,那麼就會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包含了很多部分,比如知識產權的收益,或者是繼承等等情況都會算作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要是在結婚以後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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