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出軌方能得到財產嗎?
一、離婚時出軌方能得到財產嗎?
一方出軌離婚不影響財產判決,而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進行財產分割。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必須平均分配。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6、我們通常説的外遇,一般不構成《民法典》上的過錯。
四、《民法典》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也就是説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民法典》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
綜合上面所説的,只要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都應該要平分,不管是什麼因素,另一方不能進行阻止,離婚時如果一方出軌,那麼在分割財產上一般法院會傾向於受害方,讓過錯方少分,而且受害方還可以要求精神賠償,這也是為背叛婚姻所要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