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約定離婚財產分配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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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約定離婚財產分配有效嗎?

一、婚前約定離婚財產分配有效嗎?

可以。根據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對於採取什麼樣的書面形式沒有強行性規定。又根據民法基本原理,法無明文規定即為允許的原則。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説在結婚以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個人的財產、婚後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個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夫妻部分所有。

假如夫妻財產的書面約定中有些地方寫的不夠明確,這裏的明確,從法律上説是“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夠明確的時候,那就按沒有約定辦理,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該是婚前個人財產的還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該是婚後共同財產的,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中怎麼規定的,就怎麼辦,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哪些約定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上所述,男女青年正式結婚之前,為了今後在財產處理和使用方面發生糾紛,可以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對個人及共同財產做出約定。這樣的協議經過雙方簽字受到民法典保護。在婚前寫協議有一定的好處,這種做法被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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