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時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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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時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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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協議怎麼寫



  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協議

男方【甲方】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女方【乙方】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甲,乙方與自XXXX年X月X日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現因感情不合,無法共同生活,故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同居關係,並就財產,存款,債務,撫養權,探視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同居關係。

二、同居關係期間兩方共同財產,銀行所有存款,銀行賬號 全部歸乙方個人所有。

三、同居關係期間兩房共同債務,解除同居關係後,所有債務歸乙方個人承擔。

四、兒生於XXXX年X月X日,解除同居關係後歸甲方撫養,乙方不需負擔兒子撫養費(托兒費,醫療費等)所有任何費用,乙方可隨時探望甲方撫養的孩子,甲方不得藉故阻撓。

五、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對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則應賠償對方人民幣五萬元整。

六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七、上述協議是由雙方慎重考慮,反覆協商一致達成,沒有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況,內容真實無誤,雙方保證執行並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一方違約,則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十萬元人民幣。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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