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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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可以自由處分,但是婚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一部分,處分是否有效呢?對於婚前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婚姻關係是否存在是一個關鍵點。

1、我和丈夫劉某簽了離婚協議,約定將婚後我們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歸我所有,現該房產已過户到我的名下。他現在反悔不同意離婚,説未到民政局辦過離婚登記。請問,該離婚協議中我們已履行的財產部分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據此,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也即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予以確認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由於你們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議離婚實際未完成,故離婚協議尚未生效,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我朋友張某與其丈夫王某訴訟離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5年5月24日作出判決,准許二人離婚。2015年6月1日,二人簽收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但我朋友因財產分割異議於2015年6月13日提出上訴。2015年7月2日,其丈夫在出差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身亡。二審法院隨即作出了終止離婚訴訟的決定。其後,張某要求繼承並分割王某的財產,遭到王某父母反對,認為他們二人已經離婚,張某無繼承權。對此,請問,張某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且互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本案中當事人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係何時解除是確定是張某否有繼承權的關鍵。我過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一方當事人上訴後,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時,一審判決並不發生法律效力。通過夏女士描述的情況來看,王某是在二審案件期間發生事故身亡的,其一審判決並未生效,也就是説,張某與王某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二人婚姻關係的解除是因為王某的意外身亡導致。故張某有權利繼承王某的財產。當然,張某與王某父母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3、因為丈夫有了婚外情所以今年5月我與他離婚了。離婚後,我才發現他婚內揹着我幾次打錢給“第三者”。我想請問一下,這種行為是否屬於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我應該怎麼辦?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果您前夫打錢的行為系自願給予,而對方也接受了,雙方就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

關於贈與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贈與行為是無償處分的行為,故贈與人處分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並非其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根據您的陳述,您前夫贈與對方金錢的行為發生在你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本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現在你們已經離婚,共同共有基礎已經喪失,可按一般財產分割原則,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各享有50%的份額。因此您前夫擅自贈與您所有的部分財務,屬於無權處分,故該部分款項的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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