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於法定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有利於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現狀及不足

(一)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分居的情況下,夫妻財產從法律上歸雙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實際上屬於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搶奪財產或轉移、隱匿財產的糾紛,使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處於不確定狀態。由於法律的空白,對這類糾紛法院也無能為力。而這無疑會加速夫妻關係的惡化,為以後的離婚訴訟埋下隱患,同時增加了法院審理的難度。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張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該類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在我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第一,只判決准予離婚,而對財產既不作審查也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簡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既不作具體核實也不作分割處理;第三,對財產作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

夫妻共同財產基於夫妻關係的產生而產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享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係結束時也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處理。所以,實踐中的對共同財產的“不審不判”或者“只審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樣,對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做法會引起如下問題:一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財產價值高於撫育費,折抵後,主張離婚當事人無疑會得到高出撫育費部分的財產,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為不當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應享有的財產的價值低於撫育費,作出離婚判決後,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一旦出現,則會以判決書已經明確其財產折抵為撫育費為由拒絕履行以後的撫養義務,從而侵害到子女受撫養的權利.因此,這三種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導致了夫妻財產分割的不公。

(三)離婚中關於債務分割的規定過於簡單和原則

目前,我國法律對離婚時的債務處理的規定過於簡單和原則。實踐中的問題主要集中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上。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委託人的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沒有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債權人不知其夫妻為分別財產制的,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惡意舉債,而債權人又向另一方請求清償時,另一方應當清償,雖然嗣後可以向對方追償,但不能得到清償的風險自負。這就導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財產,在離婚時,也可能面臨被“分割”的風險。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共同的財產不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要進行平分,但是在分的時候一定要堅持法律規定的原則,不能有任何隱瞞和欺騙的行為,只有遵守好了分寸才能更好的避免各種糾紛,所以,處理任何一件事情都要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用法律的角度去看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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