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財產分割一起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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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財產分割一起進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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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財產沒有在一起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也就沒有分割的必要性。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於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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