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稿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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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稿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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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是一種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為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所以在離婚時,如何處理稿費問題很複雜。離婚時稿費能否分割取決於離婚時稿費是否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又由具體情況決定。本文將根據具體情況一一介紹。

因為知識產權取得的時間和稿費取得時間不一定相同,我們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一、對於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知識產權並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毫無疑問,該稿費應當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

二、對於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知識產權但是在結婚後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稿費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進行分割。

三、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知識產權並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毫無疑問,在這種情況下,稿費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進行分割。

四、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創作並發表而取得知識產權的作品,但在離婚後才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以及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離婚後獲得的稿費屬於“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以,在該種情況下,稿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五、對於離婚後發表取得知識產權並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此時獲得的稿費既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也不屬於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因此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個人財產。

“稿費”的表述並非是一個法律用語,它屬於法律中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的一種。對凝聚了個人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的界定,更是因為投入與產出間的時間間隔較長,而變得更為複雜。因此,很多人就搞不清楚離婚時稿費應該如何分割才好,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然後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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