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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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陪嫁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陪嫁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陪嫁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陪嫁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買賣有效嗎?

如果是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資產,一般被認定無效。

根據《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陪嫁通常是由女方家給女方的財物,也就是孃家給的嫁粧。往往在給陪嫁之前,男方家為締結婚姻關係是會給予結婚彩禮的。就女方的陪嫁來看,可能是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給的,也有可能是在此時間點之後給的。而這就對認定陪嫁的性質產生巨大的影響,所以當事人不能輕易的認為這一定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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