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彩禮被前男友起訴 - 彩禮我該不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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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朋友問我,兒子帶“準兒媳”回家,家裏給“準兒媳”花了十幾萬,可是兩個人最終分手了,沒能結婚,那麼之前給“準兒媳”花的錢能不能要回來,能不能讓對方返還彩禮?

因為彩禮被前男友起訴,彩禮我該不該退?

其實能不能返還彩禮,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個這樣的案例。

案例簡介

小陳和依依經朋友介紹後相戀,相處一段時間後兩個人就開始了同居生活,雙方覺得關係穩定了,小陳就把依依帶到了家裏,依依的父母也見過了小陳,雙方家長也算是同意了。

小陳的父母對依依很滿意,經常給依依轉賬,金額多達84000元,後來小陳的父母又給了依依父母50000元彩禮,也就是説小陳一家總共給依依一家匯款134000元。

雙方定下結婚日期後,小陳又給依依的父母轉賬112000元,給依依轉13200元,但是計劃趕不上變化,在婚禮前夕,雙方大吵了一架,一氣之下分了手,分手時依依退還給小陳160000元,而小陳覺得被退回的錢和彩禮相比差很多,於是就去法院起訴,要求依依返還彩禮。

爭議焦點

分手後,彩禮應不應該退還男方?需要退多少給男方。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訂婚時間認定小陳父親轉款45000元為彩禮。而小陳給依依父母的轉賬,從時間、給付對象、金額等來看符合彩禮的性質。

同時開庭時依依和小陳都承認13200元是雙方經濟往來,不是彩禮。依依的父母在雙方分手後退還小陳16萬,分幾次大金額向男方清退,具有清退彩禮的性質。

法院確認小陳轉給女方的彩禮112000元。該款經雙方確認包含在依依向小陳退還的16萬元中。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依依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小陳彩禮45000元。

律師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當事人支付彩禮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是會支持的。但是因為結婚前雙方會有一些經濟往來,哪些屬於彩禮,哪些不屬於彩禮,而是一般的贈與行為,往往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一般而言,男女確定戀愛關係到結婚這段時間裏,會互相贈送一定的禮品、禮金,而雙方各自的父母也可能會給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財物。

那麼,能否認定彩禮很有要的因素就在於雙方是否有較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有可以推斷該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有證據能予以證明,則該筆給付就可以認定為彩禮。如果不能證明,或意思表示相對模糊,就不宜認定為彩禮。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彩禮時,首先會考慮結婚或者訂婚的時間。因為,戀愛不一定就會考慮結婚,所以錢款給付未必是彩禮,還有可能只是一般的贈與。

其次,法院還會考慮給付錢款的金額,一般彩禮給付相對於當地的生活水平而言數額較大,如果只是一般小額轉款,不宜認定為彩禮。

最後就是彩禮的去處問題,實踐中,給付彩禮的一方多為男方或者男方父母,而接受彩禮的一方多為女方或其父母。如果彩禮都是由女方父母佔有,雙方並未結婚的,男方及其父母可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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