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彩禮是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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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彩禮是共同財產嗎?

一、婚後彩禮是共同財產嗎?

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二、哪些情況女方要返還彩禮?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比較籠統,現在法律進行了明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於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綜上所述,按照習俗,彩禮都是在結婚前男女雙方以贈與的方式給付的,所以在法律上來説這是屬於被贈與人的婚前個人財產,除非是結婚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內獲得的財產,在原則上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餘的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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