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後離婚彩禮女方要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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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後離婚彩禮女方要退不

一、領結婚證後離婚彩禮女方要退不?

領了結婚證一般是不會退彩禮的,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為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針對於彩禮的相關問題,我國已經有明確的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來説如果雙方之間並未形成婚姻關係的話,那麼彩禮肯定是需要進行返還的,如果雙方形成夫妻婚姻關係,但是在短時間內進行離婚的話,男方屬於情況困難的話,女方需要將將彩禮進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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