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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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證明怎麼寫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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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證明怎麼寫

  第一,根據《公證法》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製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二,公證書應該具備以下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證書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範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公證證明對象、範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採用公曆.需涉及農曆時應採用括號註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准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註明,並註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文件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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