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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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子女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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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撫養費標準

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可見,孩子雖然是非婚所生,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父母對非婚生子女同樣負有撫養義務。

  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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