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可否執行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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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可否執行婚前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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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可否轉為共同債務

根據《物權法》規定,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另外,雖然對於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但根據《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若是認定一方的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的話,不論夫妻是否有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實都不會影響到該筆債務的承擔。除非是婚前的借債之後轉化為夫妻共同的債務,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離婚,就必須要先對共同債務作出處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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