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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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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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及婚後財產和債務的劃分

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婚後女方又借錢還貸,由此可以看出,房子應為女方個人財產,雖然首付是男方付的,這隻能做為女方的個人債務.婚前女方出兩萬裝修,由於此兩萬元男方寫有借條,那麼就應當認定為男方的個人債務,裝修也應當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因此三萬五和兩萬均不屬共同債務,賣房後的所得也應屬個人財產,不應平分,增值部分是個人財產的自然孳息,不屬共同經營所得,也應屬個人財產.當然在分割財產時,因男方的個人財產裝修應當消耗的差不多了,可以考慮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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