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財產分割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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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前財產分割的效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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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前財產分割的效力是怎樣的

分割協議是有效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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