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地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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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地起訴離婚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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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婚登記地起訴離婚

1、從級別管轄上來講,一般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於在當地影響較大的離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當事人是當地黨政主要負責人,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或不便審理的案件,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相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2、離婚訴訟通常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被告離開户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1) 一般情形;

(2) 軍婚訴訟:a,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b,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c,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七種情形:

(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起訴離婚的;

(2)對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的;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起訴離婚的;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起訴離婚的;

(5)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6)夫妻雙方均為軍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4、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涉外離婚規定):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在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的,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居住但未定居,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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