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婚後轉增資本,股權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婚前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婚後轉增資本,股權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引言

夫妻一方在婚後轉增資本,但取得股權的時間是在婚前,所以轉增資本雖然佔用了公司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部分未分配利潤,但增資行為並不改變股權的屬性,僅僅使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價值增值,股權仍然屬於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

但公司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淨資產增值,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一方有權主張。

法院一般會判決,夫妻一方在公司所應享有的財產性權益歸該方所有,但需要給另一方補償。

具體原因如下。

關於股權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原始資產由股東的出資構成,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出資的財產權即轉移至公司,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所以公司名下的財產不能在離婚中直接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公司全部股權,取得的股權系其個人財產出資所得對價,實際是其個人財產的財產形態轉化,股權仍屬於其婚前個人所有,所以夫妻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該方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權。

關於股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

雖然夫妻一方對公司享有的股權是他的個人財產,但該股權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夫妻一方作為公司股東根據其股份比例在婚姻期間應得的所有未分配利潤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公司在婚姻存續期間增資本,鑑於夫妻一方取得股權的時間是在婚前,所以,轉增資本雖然佔用了公司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部分未分配利潤即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但增資行為並不改變股權的屬性,僅僅使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價值增值,股權仍然屬於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

但佔用夫妻共同財產轉增的股本對應的淨資產增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有權主張。

關於進資產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公司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淨資產增值中除去上述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外,剩餘均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後佔用婚前未分配利潤出資的股權在婚後產生的收益,也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公司在婚姻期間的淨資產增值,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一方有權主張。

婚姻期間淨資產的增值數額,應以審計報告載明為準。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方案。

法院一般會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以及方便當事人的角度,判歸雙方主張分割的財產中,已查明的各自名下財產及可享有的財產性權益歸各自所有,並根據各自實際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由夫妻一方給付另一方相應補償款。關於補償款的數額。法院也會考慮到公司是由夫妻一方負責經營,另一方如果不能舉證他也實際參與經營,故根據雙方對財產取得的貢獻度來看,夫妻一方會多分,具體金額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及本案相關情況予以酌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