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被拿走轉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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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被拿走轉移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被拿走轉移如何處理?

發現共同財產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般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會裁定是否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一旦法院做出裁定就會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離婚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至於老公已經轉移的那部分財產,可以向法院證明並要求分割該財產。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二)只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離婚後,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佔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離婚時如何處理婚約財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的時候一方會想多分得共同財產所以會對部分財產進行轉移,畢竟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來説共同財產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來分割的,但這種轉移財產的行為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的,另一方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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