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算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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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算放棄繼承權?

一、哪種情況算放棄繼承權?

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算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是書面的形式做出,不可能以默認的方式作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什麼條件?

(一)時間要件

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

(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

繼承權的放棄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明文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四)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為何這一核心問題。由於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為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

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儘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但是概括起來,繼承權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

繼承人作出書面表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需要滿足時間要件,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提出,這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需要繼承者自己做出書面的表示,要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放棄繼承權後不能反悔,不能撤銷放棄意思,不再參與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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