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後財產未分割前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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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開始後財產未分割前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繼承開始後財產未分割前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可以放棄繼承權,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產分割的效力應當溯及自繼承開始,繼承人因遺產分割所取得的財產為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為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各繼承人之間相互負有擔保責任,包括繼承人分得實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分得債權的瑕疵擔保責任。

繼承權利不會因為未分割財產而失效,如果當事人沒有留下遺囑的,就會按法定繼承序位來繼承,死亡當事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這是永遠不會改變的。

二、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能否繼承?

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如果沒有約定不能繼承的一般是能繼承的。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等。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人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有以下行為的會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妨礙被繼承人設立撤回遺囑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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