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繼承可以撤回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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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願放棄繼承可以撤回麼?

自願放棄繼承可以撤回麼?

可以撤回但法院不一定會同意,在實踐中,分情況討論。

1、在發生繼承之後,遺產分割之前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其繼承權;

2、在遺產分割之後,放棄繼承權反悔的,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且遺產此時已經分割完畢,也不宜再次進行分割。放棄繼承權,是權利人自願的處分自己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生效後,就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但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者經法院判決的,可以允許撤回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嗎?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在遺產未處理之前,放棄繼承是可以撤回的,放棄繼承權,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是由繼承者自己決定的,並沒有明確的限制,放棄繼承權必須是自願的行為,而且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要繼承人提出書面的放棄申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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