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內容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繼承權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的具體權利:接受或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取得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受侵犯時的恢復請求權。

繼承權的內容包括什麼?

1.接受、放棄繼承的權利

接受繼承的權利,是指繼承人有權就同意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意思表示。儘管在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遺產,但並不是必須參加繼承,而是要以繼承人是否表示接受繼承作為確定其最終是否得到遺產的依據。表示接受繼承的,便實際參加繼承進而取得遺產。

放棄繼承的權利,是指繼承人有權就不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意思表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就由客觀意義上的權利變為主觀意義上的權利,因而繼承人便可能支配該項財產權利,既可以接受,亦可以放棄。

2.取得遺產的權利

取得遺產的權利,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並表示接受繼承,即有權直接參加遺產分割,依法律規定或按照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中應當由其繼承的份額。

3.繼承權受分割時的恢復請求權

繼承權受侵害的恢復請求權,是指當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繼承人有權直接向侵權人提出恢復繼承權原狀、返還遺產,賠償損失或者請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強制侵權人恢復繼承權未被侵害的原狀,返還被侵佔的遺產或者賠償繼承人遭受的損失。

繼承開始後,公民所享有的繼承權可能會遭到他人的非法侵害。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第一,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顧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而搶佔或侵吞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第二,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非法排斥了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第三,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非法侵佔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第四,未經特定繼承人的允許而處分了該繼承人應得的遺產。

為了完整、充分地保護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制裁侵權行為人的民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繼承人繼承恢復請求權。

繼承恢復請求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請求確認的合法繼承資格,二是請求返還他應得的遺產。與此相適應,繼承人在通過訴訟方式保護繼承權時,亦可請求採用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其中,確認之訴是前提,只在確認權利請求人確實享有繼承權且是處於優先繼承順序,才能請求法律保護。給付之訴是使繼承人的財產利益得到實現的最終手段,通過這一手段,繼承人便可得到被他人非法佔有的遺產,從而滿足自己對遺產的合法要求。

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在不同的繼承方式下有所不同。在法定繼承時,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首先要受繼承人先後順序的限制。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既未喪失繼承權又未放棄繼承,則當繼承權侵害時,由於遺囑繼承人沒有繼承順序上的差別,因而所有遺囑繼承人都有權利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此外,如果繼承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當其繼承權受分割時,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至於為胎兒保留的遺產繼承份額被侵害時,則由其母親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以保護胎兒的合法利益。

我國的關於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繼承權是繼承他人財產的權利的,作為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同時如果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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