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時可以要求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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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了離婚補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可以請求補償的制度。既然有當事人問到這個問題,李曉娟律師今天想通過一個案例來説明,離婚時的補償制度。

女方離婚時可以要求補償嗎

小明與小紅1987年自願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孩子小明甲

和小明乙,現均已成年。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兩處房產,無共同債權、債務、現金及存款。小明於2005年2月離家外出,2005年至2007年間偶爾回家幾天,2007年在家3個月左右,之後就外出未歸。

在小明離家的十年時間裏,小紅獨自照顧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小明幾乎沒有給家裏提供生活費,小紅和兩個孩子的生活費全部來自小紅耕種農地所得。

2015年,小明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小紅不同意離婚,並稱,如果小明堅持要求離婚,則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求小明補償生活費150000元。

小紅能夠獲得小明的補償嗎?

離婚時,男女和女方都可以向對方付離婚補償,但是獲得補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較多義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比另一方承擔的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更多,對家庭的建設貢獻更大。

家庭本來應當是由夫妻一起經營、建設,夫妻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一方面是替代對方完成了對方應當完成的照顧家庭的義務,另一方面也犧牲了自己在工作上發展的空間。

不論為家庭奉獻較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法律上都承認家庭勞動的價值,因此,在離婚時,付出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按照《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經濟補償的請求應當在離婚時提出。

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享有經濟補償請求權。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時,應當考慮請求權人負擔義務的大小、請求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另一方從中受益的情況來綜合確定。

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由對方當事人從個人財產中給付;財產共有的,由對方當事人從分割後的個人財產中給付。

日常生活中提到的“離婚補償”,嚴格來説並非都屬於《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的“離婚經濟補償”,要注意區別。

生活中人們提到的“離婚補償”,多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因疾病、生活困頓而向對方請求經濟幫助。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是指離婚時,原配偶的一方經濟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經濟幫助並不是夫妻關係的延伸,而是基於原夫妻關係而產生的道德義務。因此,在一方申請經濟幫助時,應當考慮到另一方的經濟能力,不能夠強制另一方提供經濟幫助。

二是作為同意離婚的條件。很多案例中,一方以對方給付一定的財產為條件才同意離婚。另一方是否同意給付,需要雙方進行協商。以上兩種“經濟補償”與《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的離婚經濟補償不同,應當予以注意。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小明多年離家在外,一是沒有對家庭的經濟提供支持,二是沒有能夠盡到照顧和撫育子女的責任,小紅獨自承擔了照顧家庭和撫養子女的義務。

因此,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完畢之後,小明應當從分割後的財產中對小紅給予補償,至於補償的具體數額,法院應當考慮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並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酌情確定。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在這裏需要再次強調的是,離婚時請求經濟補償不是女方的特權,不論男方還是女方,如果在家庭中盡到較多義務,如照顧老人、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等,都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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