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親死後孩子撫養權歸誰
一、孩子父親死後孩子撫養權歸誰
父親去世後未成年子女應該由母親一方撫養。
如果母親也去世或沒有無力撫養的,應該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
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其有扶養義務。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夫妻離婚一個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夫妻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一般有以下規定:
一、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但是這並不是説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未婚生子,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誰
未婚生子,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
一、兩週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判給母親一方。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於兩週歲以上的非婚生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對於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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