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是否算是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嗎
一、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是否算是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嗎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共同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夫妻之間對該房產的歸屬有無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產權登記確定歸屬。
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共同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房產證的頒發是基於婚前購房行為的延續。
2、夫妻一方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辦理房產證,房屋產權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的名下的,該房屋一般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3、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並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離婚,法院會根據房屋來源、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短及雙方對該房屋所作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傾斜分割,並非夫妻雙方一人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前購買房產,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未追加登記女方名字,房貸仍然由男方父母償還的,則視為對男方的的單方贈與,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2、婚前購買房產,男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記在其男方名下,婚後未將女方名字追加登記,但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及產生的增值,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3、婚前購買房產,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追加登記女方名字,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的份額,則按照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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