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被蓋章失效算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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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被蓋章失效算離婚嗎?

一、結婚證被蓋章失效算離婚嗎?

不是的。協議離婚時,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發放離婚證,並在原結婚證上蓋上“雙方已離婚,此證已作廢”或“註銷”的作廢戳,有這個戳再加上離婚證就表明已經離婚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材料是什麼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二)查驗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複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結婚之後離婚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手續辦理,離婚是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一般會領取離婚證,結婚證辦理需要的材料包括結婚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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