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5年婚前財產自動轉移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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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5年婚前財產自動轉移是合理的嗎?

結婚5年婚前財產自動轉移是合理的嗎?

是不合理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住房並且取得了所有權,如果當事人間沒有關於該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的特別約定,則該財產並不會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仍是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婚前財產分割的情況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三、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婚前的財產和婚後的共同財產的規定和相關的情形都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其中明確的規定了婚前的個人財產是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構成以及結婚時間的長短來進行改變或者轉移的,除非雙方有特殊的約定的,是可以簽署協議去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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