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放棄繼承公證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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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放棄繼承公證後是否有效?

一、婚前協議放棄繼承公證後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放棄繼承公證後是有效的,若要反悔,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但本案中涉及的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因此林女士要求重新繼承父親的遺產缺乏法律依據。

關於繼承的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繼承人應當慎重放棄繼承權,若放棄繼承權後想反悔,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

2、任何承諾均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並由承諾人簽字;

3、關於不動產的贈與,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變更登記後就不能撤銷了;

4、要注意遺囑可撤銷、變更的屬性。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結婚之前如果已經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那麼也是會發生法律效力的,這與之後的放棄繼承是兩種不同的行為。繼承方的那些權利是屬於當事人自己所擁有的,所以完全是可以通過真實的一些表示來放棄這樣的一種繼承的權利,但是必須要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做出來最好是書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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