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可以要回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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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可以要回彩禮嗎

一、協議離婚可以要回彩禮

協議離婚後能要回彩禮,但是要符合要回彩禮的法定條件。一種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在離婚後可以要回彩禮;另一種是男方婚前給付並導致自己之後生活困難的,男方也可以要回彩禮。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女方和男方結婚後協議離婚的,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

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雙方未締結婚姻關係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的整體把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戀愛期間的財物糾紛怎麼處理

1、戀愛期間,男方為取悦女方贈與女方小額財物、個人用品,不予返還

男女戀愛期間,相互贈與禮物是一種常見行為。為了取悦女方贈與給女方的個人物品屬於贈與行為,動產的贈與行為一旦完成交付便生效。該小額財物不能定義為彩禮,故不予返還。

2、戀愛期間,雙方共同消費男方支付的費用,不予返還

戀愛期間,男方為了展示自身財力和大方的品質,與女方外出遊玩吃飯等共同消費的費用屬於戀愛自願贈與,雙方分手後不予返還。

3、戀愛期間,男方借給女方的借款,應全額返還

如果女方向男方借錢,有明確的借條、欠條、轉賬記錄為證,則可以認定為借款,屬於民間借貸糾紛關係。男方有權主張全額要回。

法律上,彩禮並沒有被禁絕,現行《民法典》雖然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只是對以婚姻為藉口索要“天價彩禮”的行為作出禁止,而非全面反對彩禮的存在,婚前男方按照民間習俗支付承受範圍內的彩禮給到女方,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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