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沒到半年不許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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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沒到半年不許登記嗎?

離婚沒到半年不許登記嗎?

是可以登記的。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婚姻關係成立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婚姻關係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係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法律中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係。

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三、婚姻的法定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離婚沒到半年之後其中的任意一方都是可以再次領取結婚證的,這期間並沒有固定的時間進行限制的。一般來説只要雙方通過正規的法律程序解除了婚姻關係的不管間隔多久都是可以再次重新領取結婚證的,這在法律中是沒有固定的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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