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拿法院調解書到民政登記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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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拿法院調解書到民政登記離婚嗎?

一、需要拿法院調解書到民政登記離婚嗎?

在法院調解離婚是不需要再到民政局進行登記的,對於調解離的婚是會由法院給離婚的判決書,此判決書與離婚證的作用完全是一樣的;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就需要到民政局進行辦理。

在法院辦理判決或調解離婚的,不須再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也無法辦理了,是沒有離婚證的,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的作用是一樣的。

如果是一審判決離婚的話,由於一審判決還要等雙方不上訴後才生效,所以,一審判決雙方均不上訴後,別忘記到法院開具判決生效的證明。

二、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會通知能否成功立案。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

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説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着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想要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的,那麼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受理該離婚案件之後,會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先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可以進入到訴訟程序中,即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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