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放棄結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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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放棄結果是怎樣的?

一、繼承權放棄結果是怎樣的?

(一)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説,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

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二、能否放棄繼承權?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不能放棄繼承權,其代理人也不能代為放棄繼承權。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3、放棄繼承權可以書面形式和口頭方式表示放棄,但是,都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涉及到的不光有當事人自身的繼承,還有當事人繼承人的繼承,也就是代位繼承還可能涉及到轉繼承,但如果當事人通過一些合法的手續,比如説公證來放棄繼承權之後,這些繼承權也就跟着消失了,而且當事人如果想要再次恢復自己的繼承權只能夠通過法律的途徑才能夠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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