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三年分居一年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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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三年分居一年分割財產嗎?

一、夫妻結婚三年分居一年分割財產嗎?

夫妻分居滿一年以後也不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因為婚姻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自動解除,不僅是分居,即便是另一半失蹤或死亡了,婚姻關係都依然存在着。分居連續滿兩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藉此認定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

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准許離婚的一個條件,只要能夠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1、登記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

2、如果雙方在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中有一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由法院判決能否離婚。

離婚時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婚姻多長時間,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可以依法進行分割。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的處理,應當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是夫妻之間想要分割財產的,一般情況下都是以離婚為前提的,但是我國法律法規也是允許夫妻之間適用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如果是夫妻之間協商分割財產的,只要是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我國的法律法規其實也是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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