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公司股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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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的公司股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繼承的公司股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繼承的公司股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股權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被繼承人是在婚前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入股,在婚後產生的經營收益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股權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進行繼承前,首先應對股權投資收益進行析產分割。股權收益屬於財產性質,不涉及人身權益,因此需要分割出的配偶一方的財產也只能是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如果股權是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投資,也登記夫妻雙方名下,一方死亡後在繼承前分割出配偶一方的財產時,直接分割股權即可。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是名義上的股東,繼承前如何分割,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於離婚時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規定。這條規定主要適用股權轉讓的規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雖然條文裏用的是“出資額”一詞,但這並不妨礙我們看出,在離婚時分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相當於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若其他股東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該股東的配偶可以順理成章地成為公司的股東;若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該購買或強制性購買該股權,以該股權的對價給與離婚的股東配偶以補償。

二、隱名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直接繼承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隱名股東在未經確權之前,還不是公司的股東,不是公司股東就不享有公司股權。隱名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直接繼承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

綜上,有限公司股權繼承首先依據公司章程的約定,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時候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股權繼承。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繼承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參與分割的,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在遺囑當中明確的寫清楚,只給其中一方繼承財產的話,那麼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並且會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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