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導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一、非法同居導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非法同居導致離婚財產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1、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離婚再次分割財產時效是什麼
離婚後當事人一方提出的財產分割,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離婚時一致同意不予分割的財產。雙方離婚時,自願對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法律予以尊重,該部分財產仍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在符合分割條件時,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分割請求,無訴訟時效限制。
二、遺漏的財產。離婚時對於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該部分財產仍屬於雙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可以再次要求分割,遺漏的財產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三、隱匿、轉移、變賣的財產。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匿、瞞報、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轉移、毀損等方式侵害的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自發現夫妻共同財產被侵害之日起三年之內提出。
四、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的財產。一方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反悔,如果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可要求撤銷其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重新分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五、離婚時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財產。當事人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尚不具備分割條件,所以暫時不能分割,當分割條件具備時再提出分割請求。
例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這種情形下法院不會對該房屋分割,只能等分割條件具備時,由當事人協議分割或起訴再行分割。此種情形,理論上也屬於無訴訟時效限制,因為雙方仍是共有狀態。
《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三、女方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去分割
女方起訴離婚,雙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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