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老婆有繼承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重婚的老婆有繼承權嗎?

一、重婚的老婆有繼承權嗎?

父親重婚的情況下,對於重婚的老婆是沒有繼承權的,因為法律上是不承認重婚婚姻的,相關情況可以向婚姻機關起訴來進行處理,由司法機關來對重婚婚姻進行判決離婚或者宣佈無效。

遺產繼承方面,重婚的女方不是法定的配偶,沒有繼承權。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二、重婚罪的類型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重婚要基於實際的重婚行為而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婚行為的處理應當按照法定重婚或者事實重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達到重婚的條件的就可以按照重婚罪來進行判決,並追究刑事責任,而重婚另一方是不存在繼承權的。

我國公民是享有婚姻自由的,但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自由權。對於已經結婚了的公民,可以與現在的配偶離婚後再與他人結婚,但是不能在婚姻關係沒有結束的情形下,又與他人組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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