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無共同財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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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無共同財產可以嗎?

一、離婚協議寫無共同財產可以嗎?

離婚協議寫無共同財產可以,但是還是需要按照真實的情況來進行書寫。補充不成,由於協議書上寫無夫妻共同財產,您需要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掙的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更具體説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離婚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第一種觀點沒有現行法上的依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儘管將離婚協議書作為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且規定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並詢問,但這些規定均沒有直接規定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或者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此為反駁理由一。

反駁理由二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對於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當然解釋法,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條款當然在當事人間發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變更或者撤銷作了規定。由此可以這樣説,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與民商合同沒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也並無二致。

離婚協議書的書寫主要就是因為雙方當事人是關於夫妻共同的一些債務財產,或者是關於夫妻關係的解除,已經達成了一致的意見,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可以寫出簡易婚協議書並且提交給婚姻登記機關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但是離婚協議書當中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一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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