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中的撫養費年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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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中的撫養費年限如何計算?

一、人身傷害中的撫養費年限如何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人身傷害的撫養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而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二、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5、交通費。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牀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7、營養費。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2、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人身傷害撫養費的賠償金額是不固定的,並且各地的生活消費水平有所不同,賠償標準是按照撫養年限以及傷情等級鑑定來確定,人身傷害撫養費需要根據受害人的年齡而定,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支付年限隨之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需要支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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