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婚內家庭暴力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婚內家庭暴力問題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幾大原因之一,本文就針對婚內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個簡單的分析,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談婚內家庭暴力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不是,女方也可以成為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法律並沒有限定家底暴力的實施者只是男方。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利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利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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