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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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 民族是提倡和諧美德的,現在是文明社會可依然存在家庭暴力,那麼家庭暴力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在面對家庭暴力時我們要勇於站出來,不能任其滋生蔓延,而家庭暴力的認定又是怎樣的呢?家庭暴力存在有三種特徵,下面就將為您解答。

家庭暴力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積極的身體打擊和消極的精神虐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治療,不準受害人回家等等。

我國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徵:

(1)、發生於家庭內部,較一般的虐待行為有更大的危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這些受害者(大多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衞能力,同時,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所以,長期對暴力行為採取哭泣、忍讓或沉默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為囂張。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例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張上出於故意的,而且,施暴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定連續性的。

二、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而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夫妻間爭執打鬧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時較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比如説,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説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為家庭暴力。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為。

由此得知,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夫妻一方對家庭成員所造成的傷害,其特徵包含三點分別是發生於家庭內部,施暴者與被害人之間是親屬關係;客體是受害者的人身權;施暴者是故意的。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是造成了身體、精神上的傷害後果。以上是對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的內容,如果有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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