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單子上沒有結束日期是代表沒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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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單子上沒有結束日期不是代表沒有期限,取保候審有期限,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單子上沒有結束日期是代表沒有期限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司法機關根據案情可以隨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拘留後需要逮捕但證據還不充足的;

(六)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託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人須與本案無關,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兑換的外國貨幣。

取保候審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我國相關的法律作了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一)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二)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三)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綜上所述,這個取保候審都是針對一些犯罪情節可能輕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還要求其人身危險性不高,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辦理這個取保候審的,而且還要繳納一定的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要有保證人,但這個取保候審單子上沒有結束日期是很正常的,但它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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