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女孩走丟怎麼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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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三女孩走丟怎麼報警?

初三女孩走丟怎麼報警?

發現未成年人出走且有明確的跡象表明屬於非正常行為時,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是否能立案,公安機關會綜合推斷後再確定;如果符合失蹤立案的立案條件,公安機關會及時立案的,即使不具立案條件公安機關也會提供相應的協助與幫助。公安機關對失蹤案立案須具有6個方面的顯著特徵:失蹤現場有明顯被侵害痕跡的;人與機動車同時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失蹤人員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未滿14週歲失蹤,超過48小時的;失蹤原因不明、超過3個月未歸的。

二、宣告失蹤時限是多久?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從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係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現,該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之後要及時進行報警立案,若是公安進行立案之後,當事人的家屬要積極配合警方進行調查,且,宣告失蹤必須滿足失蹤人員下落不明滿2年,只有超過這一時限的,才符合宣告失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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